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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强条汇总教材

建筑防火设计

一、民用项目

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

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

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

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第3.0.1、3.0.2、3.0.8、4.1.2、4.1.3、4.1.5A、4.1.5A(1、2、3、4、5、6)、4.1.5B(1、2、3、4、5、6)、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3.0.1。

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建规》表3.1.1、表3.1.3。

(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

注意:

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

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²,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²;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²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

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Ⅱ、Ⅲ、Ⅳ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

Ⅱ类151-300辆

Ⅲ类51-150辆

Ⅳ类《50辆

(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基本相同。

地下、半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都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所以防火设计标准也高得多。

地下室的埋深,在室外地面下l0m以上和以下有不同设计标准。

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

2.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

3.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超过5%,就应按较大火灾危险性确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工业建筑中虽然生产所需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本身均为丁、戊类,但其可燃包装物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

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

1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其耐火极限为:

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2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

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4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²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

6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7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三、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和建筑长度

(一)除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外,一般非高层民用建筑(包括多层汽车库和高层建筑中与主体之间有防火分隔的裙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m²,长度不超过150m。

(二)一类高层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²。

(三)二类高层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m²。

(四)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2;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五)地下或高层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²。

(六)以上各类建筑内部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可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七)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并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

(八)地下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自动灭火时不得增加。

(九)人防工程中的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以及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十)楼层间上下层连通时(如走马廊、自动扶梯开口)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无论是否高层建筑的中庭,如果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此条限制。

来源:

考试大-注册建筑师

(十一)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如果与高层主体部分之间设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与非高层建筑标准相同。

(十二)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及净高小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四.安全疏散及楼梯应注意的问题:

1)小型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楼内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多层局部升高两层部位,人数之和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²,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均不符合《建规》5.3.2条的规定。

2)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

3)疏散通道在楼层或顶层被大空间用房﹙如会议室、展室、报告厅、活动室等﹚所阻断,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疏散楼梯在某层转换位置(超高层建筑通向避难层的楼梯除外),不能连续疏散。

不符合《高规》6.2.6条规定。

5)设剪刀楼梯的高层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在首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6)不符合《建规》7.4.5条规定的室外楼梯不能作为应急疏散的第二安全疏散出口。

7)房间或管线井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8)袋形疏散走道距离超限,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9)前室或合用前室面积不够,不符合规范散要求。

10)疏散楼梯外墙窗或幕墙应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规范要求。

11)变形缝处不宜设防火门,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且门开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2)高层建筑房间面积大于60m²设置一个疏散门、尽端房间面积大于75m²设置一个疏散门、托幼建筑等班级用房面积大于120m²只设一个疏散门、游乐场所的房间面积大于50m²设置一个疏散门均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13)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展馆等﹚疏散宽度的计算。

五消防电梯

1)消防电梯的数量进行。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设置。

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井、机房应与其它部位隔开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5)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六建筑防火构造

1)防火细节设计: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照《建规》7.1条:

防火墙;7.2条: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条:

屋顶和建筑缝隙;7.4条:

楼梯间、楼梯和门;7.5条: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进行进行防火细节设计。

2)对《高规》中的5.2条(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条电梯井、管道井)、5.4条(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条(屋顶承重构件和变形缝)也应遵守。

七装修设计防火要求

建筑的普通装修宜采用A级、B1级装修材料,个别部位如门窗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应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52001年)中强制性条文的审查。

八、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²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m。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消防车道

1.街区内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间距不大于160m。

建筑物沿街长度大于l50m或总长大于220m时,底层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过门洞处宽高不小于4mx4m,门垛净距不小于3.5m。

3.沿街建筑连通内院的人行道间距不大于80m(可以是楼梯间)。

4.大于3000座的体育馆、大于2000座的会堂、占地大于3000m²的展览馆等,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5.封闭内院当短边大于24m时宜设进院消防车道。

6.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

消防车道靠建筑—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7.一般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3.5m,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车道边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8.环形消防车道与其他车道的连通不少于2处,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一般不宜小于15mxl5m,大型消防车需18mXl8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三)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五、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其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房隔开,并设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总储油量不应超过8h需要量;人防工程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房、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来源:

考试大-注册建筑师

(八)地下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燃料;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器设备;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房、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宜布置在地下一层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m³或8h的需要量;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九)民用建筑内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十)住宅底层商业网点与住宅间应做防火分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十一)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是设有防烟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出口可视为安全出口。

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1.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设在不同方向。

3.避难走道净宽不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4.装修材料必须A级,即为不燃材料。

5.应考虑防烟,设置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十二)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十三)除敞开式及斜楼板式以外的多层、高层以及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十四)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来源:

考试大-注册建筑师

(十五)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高度不应大于5.00m。

 

二、工业项目

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3.1.2、3.2.1、3.2.2、3.2.7、3.2.8、3.3.1、

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在设计说明中阐明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车间卫生特征、结构形式、有洁净要求的应注明洁净等级、有爆炸危险的应写明防(抗)爆或泄爆措施。

2无论什么类别车间,均应设置安全疏散门,只有卷帘门或推拉大门的车间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3应根据《建规》表3.3.1划分防火分区。

4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上的钢结构车间应对其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等)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三、一些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1、按《高规》6.2.5.1条规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但《住建规》9.4.3.4条中规定,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前室时,可采用丙级防火门。

此种检修门是否可以开设,应如何掌握?

分析说明;《高规》6.2.5.1条中所说的门、窗洞口应理解为常规门、窗洞口,非指电缆井和管道井检修门洞口。

在6.1.3条中强调,当高层住宅的分户门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部分开向前室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而《住建规》9.4.3条第4款中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前室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来源于《高规》5.3.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此规定仅适用于住宅而且要求电缆井、管道井层层封堵。

在火灾时竖井的危害性很大,对火灾的蔓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将竖井设在前室内。

作为消防问题应以《高规》6.2.5.1条规定为主要依据。

建议:

鉴于高层住宅公共部位面积较小,可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布置在防烟前室内,但应层层做防火分隔,竖井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否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遇到强条中“不宜”的问题应该如何把握。

如:

《建规》5.3.14条中,不超过6层的单元住宅,一侧设栏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m,而《住宅设计规范》4.1.2条,则是不应小于1m。

应该如何把握?

再如:

《无障碍规范》中5.2.1条注:

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无障碍住房,这又该如何把握?

分析说明:

严格来说,强制性条文的正面用词应采用“应”,反面用词应采用“不应”或“不得”。

但在修编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是最后确定的,条文仅改用了黑体字,而漏改用词的情况时有发生。

故在执行强条时,不能因条文中出现了“宜”“不宜”,就认为允许稍有选择。

建议:

既然是强条就无选择的余地,“宜”按“应”、“不宜”按“不应”执行。

3、设计中经常遇到临街一二层商店建筑,平面将一栋建筑划分若干独立的单元,单元间互不连通以便于出售。

如每栋每层不超过2500m2,这种情况是按一个防火分区对待还是按若干防火分区对待?

分析说明:

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再进行空间或房间划分,分隔后是否变成若干个防火分区,由房间功能或使用性质决定。

建议:

按一个防火分区认定。

但每个单元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关于安全疏散《住宅建筑规范》9.5.1.3中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每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而《高规》6.1.1.2规定18层以上通过阳台连通……。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以上两个都属于强条,该执行哪条?

分析说明:

“19层及19层以上”和“18层以上”在层数.规定上是一致的,都指单元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9.5.1条第3款要求每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未要求设两个安全疏散楼梯,与《高规》6.1.1.2条要求通过阳台连通也是为使其增加一个出口,故二者并不矛盾。

建议:

均可采用。

5、有一栋健身房共五层,高度已超过24m,每层均已超过1000m2,每层功能均为健身设施,按《高规》3.0.1条表3.0.1中规定该建筑应属一类建筑还是二类?

分析说明:

《高规》3.0.1条表3.0.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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