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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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约占70%。
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原煤产量迅速增长。
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1.5亿吨,2006年全国原煤
产量达到23.25亿吨,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第一产煤大国。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生命安全,
关系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
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工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
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劳动者根据多年的生产
实践逐步总结出来的,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这一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
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
建议》中明确指出: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
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加强交
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
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强化对食品、
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的安全生产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
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采矿业是事故高
发行业,煤矿企业更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
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
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式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
通过建设
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
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式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
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
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
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
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
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
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
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
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
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
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指出:
“在实施增产
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
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周恩来总理于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
“在
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97年,江泽民主
席指出:
“必须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
“煤矿企
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午11月1
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些指示和法律规定都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
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
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
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
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
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要不断地
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
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
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
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
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顶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
才能消灭隐患、减少事故,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
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
项工作时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
和控制。
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如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推行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等。
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
全生产。
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
技术知识造成的。
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
-1-
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
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其中多条
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
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
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
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
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
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
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
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而工作实际中必须上紧安全法
律这根弦,时刻牢记依法办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
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
一层次、每一人的安全生产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领导干
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
细化到每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
应当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
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
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
空话。
“文革”期间,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被取消,其不安全情况就极其严重,重、特大
事故不断;而“文革”后,由于恢复了应有的机构,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
形势整体上有了明显的好转。
这一正反两方面的实践也充分说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门人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要进行经
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
措施。
检查要在认真上做文章,要把提前打招呼,让人们准备迎接检查,变为不打招呼,随
时抽查、突击检查,也可用拉网式检查,还可以复查。
安全检查应以企业为主,政府、行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状况,也应组织进行。
(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
法。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
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
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对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善、不
安全生产因素及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限期处理和改正;要强化对持证上岗和相关业务
技能培训的监察,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
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
-2-
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生产技能教育,开展矿长、
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懂法、熟知安全技术知
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法遵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要措施。
做好事故预防,
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问题要事先了解和熟悉,
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
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之目的。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
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
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
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并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
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工作做起,搞好安全工作。
(10)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
我国煤矿自然灾害比较严重,
特别是随着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治理灾害的难度还会增加,因而必须大
力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煤矿灾害防治技术,开展技术交流。
为加强煤炭行业防灾抗灾能力,必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
按照企业负责、政
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长效
机制。
(11)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整合煤炭资源,积极推进中小型
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提高煤炭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
本形成。
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
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
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
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时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
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
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
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
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
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
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具体内容共有7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
施的权利。
(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的义务。
主要包括: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
位负责人汇报。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关条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4-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
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
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
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
矿山安全法。
其立法目的是: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
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存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
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
-5-
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事故处理、第
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
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
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
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
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内
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
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
(三)《煤炭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
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
上健康发展。
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
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