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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重点要点内容整理下载(精悍版)

第一节 概述(了解)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

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第三节 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15%-25%分5年过度采取“321”模式(从2008年开始)

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表一:

销售商品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售后回购

各自按购销业务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作财务费用处理

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

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

提供劳务

安装费

依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

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只有会籍,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计算转让所得时不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金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利息收入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

  表二: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强调是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重点掌握)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6)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

软件生产企业的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

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

生产经营活中发生的合理的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资金来源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无关联性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A(利率制约)

关联企业借款(见后附例题)

利率制约

处理原则同上A

本金制约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特例:

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

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处理原则同关联企业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条件:

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

允许扣除的标准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8.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新)

9.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新)

10.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3、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五、亏损弥补

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折旧的范围、折旧的计提方法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申报管理

1、分清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规定。

(二)资产损失认定相关证据资料,注意选择题(见教材)

第七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二、可能结合计算考核的相关问题。

<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收入实现确认的具体规定:

(熟悉)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2、6、9、10-14

三、预提费用的扣除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

(2)建筑面积法。

(3)直接成本法。

(4)预算造价法。

2、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3、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调整项目包括:

一个是企业的税会差异的部分;另一个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

三、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抵免限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2、实缴税额:

3、比较确定:

1大于2,需要补税;

1小于2:

无需纳税,中国政府也不退还在国外缴纳的税率,同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简单的说就是:

多不退,少要补。

注意:

以上计算要分国计算!

四、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第十节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方式

具体优惠

适用范围

直接减免

免征

8项

减半征收

2项

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两区内取得的所得

3免3减半(同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低税率

20%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

非居民企业优惠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50%

1.研究开发费

加计扣除100%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投资抵税

70%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

10%投资额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减计收入

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有免征额优惠

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事业购软件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3年)

5.五免五减半(80亿、0.25μm);两免三减半(小于0.8μm)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鼓励类,l5%的税率;(鼓励类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1.关联业务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2.同期资料管理:

内容、免于同期资料的情形。

3.转让定价:

方法含义及适用、调查及调整;(核心)

4.法律责任。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新增)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新增)

本章总结

1.关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2.注意企业重组的相关业务的处理问题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1)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1.90、183日   非居民   √   免税  ×高管要交   ×

2.90天、183--1年非居民   √    √  ×高管要交   ×

3.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2:

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四节税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3%-45%)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35%)

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②承包、承租经营所得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除上述外的所得:

20%。

应注意的问题:

①稿酬减征30%;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③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会计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4.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增加部分机构)

(1).红十字事业;

(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3).农村义务教育;(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5).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和中华快车基金会。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项目

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应纳税所得大于20000元:

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

[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8.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收入×20%

10.偶然所得

同上

11.其它所得

同上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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