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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156号部门方案b

 

 

凤政办发〔2010〕15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等六个配套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办理实施方案》、《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处置补偿实施方案》、《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县新型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县农村中小学生户籍转换工作实施方案》等六个涉及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配套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宝市人社发〔2010〕95号)和县政府《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二章就业服务

第二条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凡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县职业介绍所免费进行求职登记,免费进行职业介绍。

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四条对有培训愿望和要求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请领取《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自主选择省内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培训。

培训结束初次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组织免费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五条对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发给《陕西省自主创业优惠证》,由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创业项目和跟踪指导服务,由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优先发放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同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全县各类企业招聘进城落户的登记失业人员,40%以上的用工名额用于解决进城落户中符合招聘条件的农村居民;把新增岗位的30%用于解决已进城落户的经过培训的农村居民。

对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业三年内,免除各项行政性收费;当年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200万元本金的贷款贴息。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对已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中村农村居民可按《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凤政发【2010】22号)参保。

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补缴费或折算的办法进行接续。

补缴费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

补缴后,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折算办法:

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办理程序: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凭《登记表》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接续办法: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折算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不再补缴差额。

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缴费年限女性累计满25年、男性满30年,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第十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工作单位的,可随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纳入城镇居民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办理实施方案

根据我县《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现结合实际,制定《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管理办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城乡统筹为目的,进一步缓解二元结构所造成的城乡差异,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建立健全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元化的现代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城乡统筹建设规划、土地综合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引导农民有序向城镇流动,逐步实现由农民到居民的身份转变。

“十二五”期间转移农村居民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

三、办理原则

(一)统筹推进。

按照分阶段推进农村居民向社区,中心镇和县城聚集的要求,通过设立城镇居民户口、城镇居住户口和城镇集体户口等途径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

(二)自愿选择。

按照分级承接、有序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在全县范围内,由本人结合实际,自愿选择实行“城镇居民”和“城镇居住”两种制度。

选择享受城镇政策待遇的实行城镇居民制度,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将户口迁入到落户地派出所领取《居民户口簿》,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住制度,本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将户口迁入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居住户口簿》,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对县境内寄宿制学校学生、福利院、敬老院院民、企业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办理以集体户为主的城镇居住户口,集体居住户口以单位命名进行设户。

非本县常住人口,可申请到本县城镇落户。

(三)稳步实施。

按照社区建设规划,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将有条件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城镇居住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指在整体推进过程中办理了“双退出”,即承包地、宅基地全部退出的农村居民户。

城镇居住户口指农村居民居住在社区、中心镇、城区,或在城镇寄宿制学校上学,或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在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人员以及按居住的社区或单位办理了城镇居住户口和集体居住户口的人员)。

四、办理程序

农村居民申办城镇居民、城镇居住户口的,严格按照县推进办实施方案及程序进行办理。

公安机关凭县推进办审核批准表及相关户口证明材料,分别办理城镇集体户口、城镇居民户口和城镇居住户口,并按户籍管理程序录入公安户籍管理资源库,制发户口薄。

(一)本县常住人口办理入户时,需持县推进办审核批准的《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迁入地居住证明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通过网上一站式办结迁转,发给《城镇居民户口薄》或《城镇居住户口薄》。

(二)非本县常住户口人员,持市推进办审批意见以及县推进办审核批准的《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本人及随迁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迁入地居住证明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先行办理准迁证,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发给《居民户口薄》。

(三)县公安局要进一步简化申办、迁转程序,推行一站式网上办结,要改进和提升工作效率,凡涉及农村居民户口迁转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补充事项

(一)因居住地等变化,需要更换居民身份证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按程序办理。

(二)已办理集体居住户口或个人居住户口薄的,凡愿意并落实了“双退出”的,凭县推进办审核批准的《登记表》,由驻地派出所按规定程序申办《居民户口薄》。

 

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承包地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处置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根据宝鸡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处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市财办综[2010]79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规定,办理了城镇居民证或居住证,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按照县政府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补偿手续,统一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负责审核办理,补偿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筹措发放。

第四条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所在乡镇“推进办”负责按流转费用一类耕地(水浇地)每亩500元,二类耕地(旱平地)每亩400元,三类耕地(坡地)每亩300元加农业直补57元(粮食直补8元、综合直补49元),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或者分年度补偿。

即补偿标准为:

一类耕地(水浇地)每亩5570元,二类耕地(旱平地)每亩4570元,三类耕地(坡地)每亩3570元。

退出的承包土地统一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管理,继续作为耕地的,委托村组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农村耕地管理规定进行二次流转。

二次流转坚持规模化生产与经营的原则,并优先用于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

流转费用由村组收取后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进城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

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第五条:

流转的承包土地面积原则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计算依据,未上土地承包合同的自留地面积按实际勘察面积计算,补偿标准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局征占用土地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县“推进办”负责按当地现行土地征用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偿价格暂定为:

县城规划区及近郊村组15万元,凤州、留凤关、河口镇等镇政府所在规划区14万元,其余乡镇均按13万元。

同时,可整合目前已实施的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小城镇建设等项政策资源,制定对农村进城落户居民更有效的补偿措施。

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不适合复耕条件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统一管理。

可委托村组由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个人申请,乡镇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审批。

对宅基地二次利用收取的流转费用由村组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

改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统筹使用。

由乡镇“推进办”委托村组负责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进行二次流转,流转后收取的耕地流转费用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交县财政局。

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使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第七条县城及凤州、留凤关统筹城乡新区所在地为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重点区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退出,即“双退出”。

选择在社区居住的可以不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其余乡镇的农村居民可选择“双退出”或“单退出”,其补偿标准分别按照第四条或第五条执行。

对重点区域“双退出”的宅地基、承包地,根据县乡经济发展需要可进行一次性征用,征用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土部门制定的当地标准执行。

对不愿退出承包地的,可将土地向种植大户、企业集中流转。

第八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推进办”批复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村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通知乡镇财政所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次性补偿款全部打入退出居民个人账户,也可以分年度分次补偿。

第九条凡首次到县城或中心镇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已缴纳购房契税的农村居民,凭身份证、契税缴纳凭据和所在县区“推进办”审批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由所在县财政部门按照契税缴纳额给予全额补贴。

住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免收房产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十条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即可通过所购房屋以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的就业、开办经济实体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双退出”手续办理完毕后,对原居住村组按村组交回财政二次流转费用的10%比例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村组交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二次流转收回的资金中支付。

对村组二次流转后交回财政资金超过原财政垫付“双退出”资金额度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村组,奖励和返还资金用于村组土地整理或社区建设。

第十三条对自愿“双退出”农村居民的补偿及奖励资金,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新增财力安排、预算外资金调入和相关建设类专项资金中整合调剂筹集,所筹资金由财政部门作为农村土地整理储备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双退出”农村居民的补偿和奖励。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各项补偿奖励政策的落实涉及到落户居民的切身利益,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简化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使“双退出”落户居民能够及时得到政府补偿,促进落户居民安居乐业。

对村组、乡镇上报数据核实不准或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政府补偿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县乡两级“推进办”要登记造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和激励村组对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有效利用,严禁退出宅基地和耕地的荒芜。

第十六条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我县《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结合实际,制定《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城乡统筹,改善民生为目的,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主,商品住房为辅,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着力解决农村进城落户居民住房问题。

鼓励进城落户居民购买商品房,支持居民在乡镇所在地、社区联建、自建住房,积极推进二手房交易及租赁,以多种方式满足不同经济状况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县建设各类住房1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重点放在2011—2013年间完成,3年内建成各类住房12200余套,总建筑面积在90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

商品房4500套,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000套,8.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6200套,31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500套,3万平方米。

全县共解决5万人以上的住房需求,其中:

县城2万人,各乡镇、社区3万人。

三、保障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1、廉租住房:

2011年-2013年计划建设廉租住房6200套以上(包括2010年在建的三个项目),总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

分别在县城宝鸡路的辛庄、安沟、双吉子、双龙食品公司旧址建设3000套住房,在凤州工业园区、留凤关城乡统筹新区建1200套住房,在黄牛铺镇、红花铺镇、河口镇、平木镇、唐藏镇各建2000套住房。

2、经济适用房:

2011-2013年建设经济适用房1000套以上的(包括2010年凤州镇在建经济适用房),共计8.5万平方米,分别选址在县城的安子坡、安沟、双龙食品公司旧址及凤州工业园区、留凤关城乡统筹新区。

3、公共租赁住房:

2011-2013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套3万平方米以上,分别选址在县城的小坪、铧场及凤州、留凤关城乡统筹新区。

(二)商品房建设

“十二五”期间,商品房建设主要集中在县城、凤州工业园区、留凤关城乡统筹新区,其中:

县城2500套,凤州、留凤关各1000套,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三)联建、自建住房

鼓励农村居民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社区,多户联建、自建住房,5年内建设住房900套,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四)二手房交易

积极推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鼓励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购买和租赁二手房,为进城落户家庭提供更广泛的住房来源。

四、保障住房优惠政策:

(一)自愿“双退出”并办理城镇户口,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房(建房)已具备居住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县城落户居住的奖励1万元,在乡镇落户居住的奖励0.5万元。

(二)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并自愿“双退出”转办城镇户口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县城购房的按房产总价的20%给予补助,在乡镇、社区购房的按房产总价的15%给予补助;在县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房产总价的15%给予补助,在乡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房产总价的10%给予补助;在县城购买廉租住房的按房产总价70%给予配售,在乡镇、社区购买廉租住房的按房产总价50%给予配售。

(三)在乡镇、社区联建、自建房并自愿“双退出”转办城镇户口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租赁商品房和租赁私人住房,并自愿“双退出”转办城镇户口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一律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住房租金补贴待遇。

(五)自愿“双退出”并转办城镇户口但无力购房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实物配租,享受与城镇低保户同等待遇。

(六)外来人员自愿办理县城镇户口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廉租住房标准收取,并享受县城镇居民待遇。

(七)鼓励经商,开办企业的农村进城落户居民购买商品房。

(八)农村进城落户居民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并依据原户籍登记信息,按照一户购买一套住房给予奖励和补助。

五、补助资金兑现办法

(一)自愿“双退出”在乡镇、社区落户联建、自建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所在乡镇领取补助,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拨付60%,取得房产证后拨付剩余部分。

(二)自愿“双退出”在县城或乡镇、社区落户已经具备居住条件的,凭县推进办审核文件及房产证明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或住房所在乡镇领取奖励资金。

(三)自愿“双退出”在县城或乡镇落户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农村进城落户居民,房产在县城的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相应补贴,房产在乡镇的在乡镇领取补贴。

购房户持县推进办审核文件、购房协议、缴款票据先行领取补贴的60%,入住后凭房产证和社区入住证明领取剩余部分。

六、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向落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各乡镇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供的现住房状况证明),经乡镇审查合格后报县推进办。

(二)复审:

县推进办对各乡镇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将确定的保障名单进行公示。

  

  (三)资格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推进办签发落户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

  (四)配租或配售:

申请户持县推进办签发的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在乡镇落户的到各乡镇签订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合同,在县城落户的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合同,按相关补助政策交款入住)。

(五)轮候:

申请户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条件、办法,进入轮候次序,等候配租或配售。

 

县新型社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提出新型社区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县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建设和谐社区为总目标,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为重点,以便民、助民、利民、安民、富民为出发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指导、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运行机制。

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富裕的新型农村社区生活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服务农民为宗旨,把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需求,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社区建设成果的标准。

(二)扩大民主、村民自治。

尊重村民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功能,增强社区凝聚力,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依靠群众、广泛参与。

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和活动,努力培育农村社区各类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群众性互助和自娱自乐活动,增强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家园归属感。

(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整合延伸到农村基层的工作力量和各项惠农政策、资金、物质等,形成整体合力,使之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实事求是,突出本地农村特色、循序渐进、不断深化,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全县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三、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培育社区组织,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维护社区治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社区村民自治功能,按照“四统一”、“四通”、“十有”的标准,高标准建成50个新型社区。

(二)主要任务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科学制定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努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重点解决行路、饮水、用电、供热、供气、通讯、电视、卫生医疗、养老、环境保护、文体娱乐等方面的问题,突出解决社区服务设施。

逐步完善集教育培训、文化体育、信息服务、就业维权、事务管理等基本功能为一体的室内综合服务场所和室外文体活动场所。

2、深化村民自治,提高社区民主管理水平。

依法组织社区村民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机制,使社区内部政治生活在法制、民主、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推动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确保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实到位。

3、推进社区服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或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以现有办公场所为基础,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形式,建设面积不少于3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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