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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劳社发3号

 

天劳社发[2009]3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准确核定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促进参保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一)申报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在区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依据

1、参保单位申报依据:

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08年1-12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进行申报,经核定后作为本单位2009年4月-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申报依据:

参保人员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

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中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作为2009年4月-2009年12月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为确保个人申报基数的真实性,各单位应按要求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参保人员个人签字确认。

(三)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从2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将相关资料报所属的街(镇)劳动保障站(或社区社保中心),由劳动保障站(社保中心)统一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政务服务窗口。

(四)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2008年度会计资料:

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

工资发放表;

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

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

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

同时需提供会计年报、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及劳动工资年报等复印件一份留存。

3、申报核定表、经职工签字确认的花名册、电子文本。

4、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

5、申报核查期间,根据情况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2008年度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200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2008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申报单位年工资总额,核定后的单位年工资总额大于上年缴费基数总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单位差额数,按照规定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2、实际缴费基数根据本次申报审核核定的数据和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按规定进行统一调整。

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改变。

3、原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局名下的无编制的合同制员工参保户头,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申报缴费。

4、参保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只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中一项或几项险种或参保人数不全的,要在这次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先补办未参保的险种的相关手续或补齐人数。

5、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不按时申报以及不按实申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负。

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有职工本人的签字认可,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劳动保障定期监察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内容

1、查验过去一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历年欠费归还情况。

凡未经批准上一缴费年度欠缴社会保险费在3个月以上的,暂缓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经批准缓缴的除外)。

对有历年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与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还款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还款,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2、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情况,并确认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当年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年检工作,直到完成了上述工作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3、查验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是否齐全情况。

对存在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险种的单位,须参保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4、查验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对未按规定公示职工缴费基数及未履行职工缴费基数由本人签字认可手续的,须完成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年度验证。

5、查验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情况。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到区社会保险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以前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年审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6、2009年2月以前登记注册的单位,本次年检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许可证》审验,逾期本年度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许可证》审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检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和对员工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需报送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还款协议、缓缴批准书等。

4、用人单位持证上岗情况。

5、用人单位2009年度《天心区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一式两份。

6、劳动合同书。

7、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8、年度验证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要求单位提交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的要求,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和天心区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等其它材料。

2、单位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职工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表等资料报所属的街(镇)劳动保障站(或社区社保中心)进行初次审核,由劳动保障站(社保中心)统一报区社会保险政务服务窗口。

3、区社会保险政务服务窗口按规定查验合格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注明已查验合格的险种,在登记证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审查表上盖章,返还社会保险登记证给单位。

4、当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证。

(五)其它

1、凡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应于年度验证前15日内领取变更登记表,变更后再按规定进行年度验证并发放新证。

2、单位在办理招聘、劳动合同鉴定、劳动保障年度检查、职工调进调出转移个人帐户、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审核离退休职工待遇等业务时,应出示经年度验证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进行年度验证或年度验证不合格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监察和处罚。

三、监督检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帐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2、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保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通知或公告时间和要求办理定期监察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审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凡2008年度内被举报投诉的单位为必检单位。

在定期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立案查处。

申报办公室设区社会保险政务服务窗口(天心区北栋1楼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5898122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

5141187、5144191

附件:

1、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2、社会保险登证年度验证表

3、天心区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

4、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表

5、天心区街(镇)劳动保障站联系表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末职工人数

申报单位年工资总额

初核年工资总额数

复核年工资总额数

项目

参保

人数

个人年工资

总额和

月人均

工资

上年缴费基数

总和(不含

差额基数)

复核后差额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本申报表是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填报的,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数是真实的、合法的,并履行了职工本人签字确定和公示程序。

如有差错,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工会(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部门初核经办人:

数据录入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自存,一份交申报办,一份交执法科

2、复核后单位差额基数=复核年工资总额数—上年缴费基数总和。

该基数在新年度中按月定额收缴。

3、单位月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和+单位月差额基数

附件2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代码:

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证编码

发证日期

年月日

上年验证日期

年月日

年检时参保情况

险种

在职人数

参保人数

未参保人数

企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缴费情况(打√)

已清缴()

已申请缓缴()

拖欠()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办公室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代码。

 

附件3:

年审编号:

社保登记证号:

 

天心区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

(2009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注册资金

注册登记机关

注册登记号码

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E-mail

开业时间

社会保险登记机关

社保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劳资负责人

电话和传真

二、劳动用工

年末企业员工

总人数

(人)

城镇劳动者

(人)

农村劳动者

(人)

港澳台或外籍劳动者(人)

在岗员工(人)

已签订劳动合同

人数

(人)

无固定期限(人)

劳动合同鉴证人数

有固定期限(人)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是否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它证件

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人)

是否已签订集体合同

三、社会保险

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应参保缴费

人数(人)

实际参保缴费

人数(人)

缴费金额

(万元)

缴费基数总额

(万元/月)

历年欠缴金额

(万元)

其中当年欠缴金额(万元)

年末离、退休(职)人员总数

(人)

离休人员

(人)

退休人员

(人)

退职人员

(人)

四、工资支付

月工资支付日期

平均工资(元/月)

年实际支付工资总额(元)

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是否拖欠、克扣工资

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职业培训

年提取职工培训

经费(元)

其中用于技术

工人培训(元)

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

(人)

已持《职业资

格证》人数

(人)

技师、高级技师(人)

高级(人)

初中级(人)

六、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数(人)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数

(人)

审批机关

审批时效

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人数(人)

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延长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是否超过3小时

延长劳动者月工作时间是否超过36小时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情况

以上申报材料均已如实填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劳动

保障

监察

机构

审查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两份,按规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

2、此表用蓝黑或者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3、凡有“是否”栏目,一律如实填写“是”或者“否”;

4、单位必须对本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抽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天心区街(镇)劳动保障站联系表

序号

劳动保障站名称

保障站地址

联系电话

1

坡子街劳动保障站

长沙市天心区火后街2号坡子街办事处

2272139

2

学院街劳动保障站

天心区学院街上黎家坡110号登仁桥社区内

5138499

3

城南路劳动保障站

红龙庙11号(贺龙体育场火炬塔下白沙井社区)

5824491

4

书院路劳动保障站

劳动西路附19号(杨眼镜酒家侧楚湘社区一楼)

5151251

5

裕南街劳动保障站

裕南街长坡2街92号长坡社区一楼

2640845

6

金盆岭劳动保障站

书院南路302号(金盆岭二机床厂侧赤岭社区一楼)

5232798

7

新开铺劳动保障站

新开铺仁和家园9B-2(新开铺街道社保站二楼)

5412598

8

青园劳动保障站

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6号青园街道办事处

5671980

9

桂花坪劳动保障站

天心区新姚路桂花坪街道办事处

5620055

10

大托镇劳动保障站

芙蓉南路二段248号大托镇政府一楼103办公室

547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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