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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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正本或副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日期: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A²O法处理工艺,达到污水处理排放一级A标准,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
。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第2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3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2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交工验收:
总承包单位在完成土建、设备安装及联动运转等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的整体验收。
1.2标准、规范
1.2.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2.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如该标准、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规定的,承包人可以不执行)。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代表并督促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2)代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变更,且签字确认后的文件作为承、发包人双方结算依据;
(3)接受承包人提交的函件、文件;
(4)审核承包人支付申请并落实具体支付事宜;
(5)本项目征地拆迁的资金筹集及相关工作均由发包人负责。
2.2监理人
2.1.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监理的内容:
(1)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准备,签发开工令,复核定位放线;
(2)配合发包人处理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审核承包人的支付申请;
(3)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工作;
(4)负责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总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确认;
(6)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交工验收。
监理的权限:
(1)对承包人的施工工作提出建议,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总承包合同约定;
(2)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
2.3保安责任
2.3.1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2.3.2承包人负责项目区域内自身工程技术与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保安工作。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自施工开工日起,承包人应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月报壹份。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与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2)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3)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负责本项目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3.3分包
3.3.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不允许分包。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进度计划份。
4.2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千分之。
因不可抗力、环境因素以及政府行为所造成的延误,可不予赔偿,工期顺延。
4.3暂停
4.3.1应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或政策性要求的暂停视为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4.3.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1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
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5日且尚不能确定复工的具体时间,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3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设计
5.1.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以下资料壹份:
①规划批文;
②用地红线图;
③设计要点批文;
④设计任务书;
5.1.2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2设计阶段审查
5.2.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为: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设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发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后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其他设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其他设计文件天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2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2.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进场条件,一周内进场。
7.1.2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负责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水、电节点。
临时水、电取费单价:
7.1.3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对承包人的义务
7.2.1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
7.2.2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
7.2.3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第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4清理现场的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再另行计费;
(2)未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按实签证。
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3.2验收通知和验收:
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4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4.1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施工过程中需要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详细清单,由承包人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及方案,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保护方案承担其保护费用,此费用与月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详细的保护清单并支付相关费用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清单以外的或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安全、环境保护等文明施工措施,其措施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如发包人已提供详细的保护清单并支付相关费用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接收。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阶段,双方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利和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其它义务和工作:
对竣工后试验的设备、材料等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在未试验合格之前不得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试运行考核
(1)试运行考核周期:
个月(或日、周、月、年)
10.4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因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原因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由承包人负责调整和修正,直至通过试运行考核。
2)由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原因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其责任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0.5考核验收证书
10.5.1本项目考核验收证书即:
试运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缺陷责任保修金
11.1.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结算工程费用的3%。
11.1.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按照11.1.1款约定比例一次性暂扣。
11.1.3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个月,自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份数:
份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份数:
份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28日内,组织并完成竣工/交工验收。
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未组织验收,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函,如发包人收到催告函之日起28日内还未完成验收,逾期则视为发包人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人办理好工程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1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3变更价款确定
13.3.1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在施工前或结算时由双方按下面方式确定变更价款。
(1)根据工程性质套用项目所在地最新的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计取费用;
(2)人工费、机械费按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3)材料、设备价格按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施工当期预算价执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经甲方审核后执行。
无材料、设备价格,则由双方共同确定其采购价格;
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1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以具体施工期间当期造价信息为准。
14.1.2付款
(1)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担保
14.2.1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保函。
□承包人提交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款及设计进度款签订合同时约定。
设计费结算金额按财政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计取。
14.3.2工程建设期间不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进度支付:
a.完成工程量的4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20%。
b.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40%。
c.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60%。
d.完成工程量的100%,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至中标价的80%。
e、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支付至中标价的97%。
f、预留3%作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年后2个月付清。
14.4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4.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5付款时间延误
14.5.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付款报告天内,未按14.4款的约定付款,即视为发包人延误付款;发包人应从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日期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14.6竣工结算
14.6.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本项目的结算计算方式按本合同14.1.1款关于合同总价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承包人应根据该结算计算方式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份。
14.6.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天内审核完毕,在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天内,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扣留缺陷责任保修金后,余款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14.6.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未按14.12.3款约定期限审核完毕,逾期则视为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该竣工结算资料的结算总价。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结算总价,根据14.12.3款约定结清并支付竣工结算款项。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争议和裁决
16.1.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选择方式
(1),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1)提交永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80%以上,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改正措施,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合同副本一式4份,同具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双方各持4份,副本份数:
双方各持4份。
第20条补充条款
20.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其他合同附件:
第21条材料价格调差
21.1合同期内,材料价格调差。